深圳市抗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深圳市抗癌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ANTI CANCER ASSOCIATION,缩写:SZA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中国抗癌协会、广东省抗癌协会、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深圳市卫健委指导下,由全市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肿瘤防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肿瘤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肿瘤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健康中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肿瘤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肿瘤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相关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提供科技知识服务,推动高水平科技期刊建设。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倡导肿瘤科技工作者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临床规范化诊疗水平。
(五)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抗癌科学知识,推广肿瘤防治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
(六)健全肿瘤防治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加强科技伦理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培育科学文化,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组织肿瘤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省、市的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肿瘤科技创新智库。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包括普通会员、专业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及社会组织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二)自愿投身肿瘤防治事业、从事肿瘤及相关专业者可申请普通会员;
(三)具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申请专业会员;
(四)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可申请荣誉会员;
(五)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可申请名誉会员;
(六)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外籍会员;
(七)凡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普通会员和专业会员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深圳市抗癌协会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称号;
(四)外籍会员经本人申请或经分支机构推荐,报本会批准通过,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印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吸纳成为单位会员;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还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实施理事会确定的任务,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对协会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的常设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公开公正、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及成员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一般由3-9名成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有5人及以上成员。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理事应遵守纪律,认真履职。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自动丧失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理事职务,同时终止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使用中国抗癌协会会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